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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公需科目培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10

关于完善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公需科目培训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专【2017256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事(教育)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 77号)精神,为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5号)要求,现就完善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基本科目与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按学时计算,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学时将计入本人继续教育档案。其中,公需科目培训一般为30学时。完成规定的公需科目课程学习是评审和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重要条件。

    二、公需科目培训内容与方式。公需科目培训内容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内容包括思想品德、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理论政策、技术信息、语言工具、文化修养等课程。培训方式有现场授课、网络学习等。

    三、公需科目培训学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培训一般按照三年为一个周期计算学时,三年内需共完成90学时(注:每年为30学时,共三年)的课程学习,其中必修课程不少于4 5个学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现场授课公需科目培训的,一般每天计6学时;参加网络学习的,按网络课件实际学时计算。

    四、公需科目课程开发。在拓展现场授课内容的同时,通过购买、研发、共享等途径开发公需科目网络授课课件,丰富网络授课内容。鼓励本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开展公需科目教育课程培训,培训课程经备案后,由申报单位具体负责实施。各类公需科目培训课程经认定后,适时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积极推进上海市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线上教育平台建设。

    五、现有公需科目学时折算。本市目前已开展的《知识产权》、《创新知识》、《项目管理》、《工程师公益性讲座》、《经济师继续教育》等课程,在有效期内(一般为五年)可将学分折算成公需科目学时,1个学分计为3个学时。对通过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且未超过五年期限的,可分别折算为3个公需科

目学时。

    六、公需科目培训管理与服务。上海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承担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的管理服务工作,包括组织开发及更新公需科目课程,建立公需科目学习平台,协调公需科目项目实施,开展公需科目培训课程备案认定、培训考核、学时统计等工作。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和事业单位应制定相关政策或实施办法,积极开发公需科目培训项目,鼓励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培训,促进优质资源共享。各用人单位要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培训提供便利,制定完善考核机制,促进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提升。

    七、本市有关公需科目的相关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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